(2015)徐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周中发与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新运输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保定市���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中发,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新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保字第5-2号申请人周中发。被申请人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新运输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安新县城南大街。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新运输公司所有的冀F×××××号中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新运输公司所有的冀F×××××号中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书记员 王 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