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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邓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安法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云浮市云城区。201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县检公诉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以单碟每张2.2元,双碟每套4.4元的价格共购买了100多张淫秽色情光碟,后摆放在其经营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的**电器商店以单碟每张5元,双碟每套8元的价格贩卖。2014年9月18日下午,林某某到被告人邓某某处购买了4张单碟。随即南盛派出所民警对邓某某经营的**电器商店进行搜查,在货架上搜查出疑似淫秽色情光碟122张并依法予以扣押。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认定:扣押的122张音像制品光碟均属淫秽物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淫秽物品认定结论书清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淫秽光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122张淫秽光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伟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