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凤华与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华,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160号原告:杨凤华,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华与被告风采国际创美(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凤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杨凤华负担。审 判 长  曲 莹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