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甲、林德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铁龙,林某甲,林德,张坤忠,吴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终字第88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铁龙,男,1985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某甲,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德,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6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人民币,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坤忠,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8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甲、林德、张坤忠、谢铁龙、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2014)仓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铁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了原审被告人谢铁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出资购买桌椅和赌博工具,先后雇佣被告人张坤忠看场、被告人谢铁龙“抽水”、被告人吴某甲望风,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鳌里村温垱附近祠堂空地上以牌九“拔点”比大小方式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林德则协助被告人林某甲维持赌场秩序,参与赌博“暖场”。2014年5月6日,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林德、张坤忠、谢铁龙、吴某甲及17名参赌人员,并从上述参赌人员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46532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先行羁押31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德、张坤忠、谢铁龙、吴某甲均供认不讳,并有证人严某、林某乙、赵某、熊某、侯某、李某甲、吴某乙、彭某、陈某甲、翁某、裴某、陈某乙、张某、刘某、方某、李某乙、林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5)××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2012)××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及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被告人林德协助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张坤忠、谢铁龙、吴某甲受雇在赌场中看场、抽水、望风,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甲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对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林德、张坤忠、谢铁龙、吴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德、谢铁龙、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张坤忠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被告人林德、张坤忠、谢铁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张坤忠还有犯罪前科,又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林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张坤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被告人谢铁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谢铁龙上诉称:其在赌场中只负责抽水,起辅助作用,一审量刑太重。二审期间,上诉人谢铁龙和原审被告人林某甲、林德、张坤忠、吴某甲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谢铁龙和原审被告人林某甲、林德、张坤忠、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甲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原审被告人林德协助维持赌场秩序,上诉人谢铁龙和原审被告人张坤忠、吴某甲受雇在赌场中抽水、看场、望风,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负责;上诉人谢铁龙、原审被告人林德、张坤忠、吴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谢铁龙和原审被告人林德、张坤忠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谢铁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的处刑意见并无不妥,故其要求二审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立新代理审判员 颜 凌代理审判员 唐文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洁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开设赌场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