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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商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博豪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博豪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商初字第1826号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国平。被告:南通博豪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博豪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计120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邹建祥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