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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吴盛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盛标,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吴盛标,居民。被执行人王梅,居民。申请执行人吴盛标与被执行人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09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民初字第0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