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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行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志荣与陈世铭、杨清清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荣,陈世铭,杨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行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徐志荣,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世铭,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杨清清,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世铭、杨清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材料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俊武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