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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唐志刚与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刚,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唐志刚,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长潭路20路,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69********。委托代理人邹再新,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473号。法定代表人柳春林,职务不详。原告唐志刚与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志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志刚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志刚负担(本院决定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治国代理审判员  石 婷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宾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