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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李涛、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系被告人金某某和其妻子查某某于2010年10月登记注册,被告人金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该公司。某某公司财产独立于被告人金某某个人财产。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非法抵扣税款,由被告人金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取得上海某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某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89,909.2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31,012.43元。上述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同额税款损失。另查明,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金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11月27日分别向税务机关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11万元、12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查某某、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抵扣证明、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凭证,公安机关协查通知,刑事判决书,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为人民币23万余元,致使国家同额税款被骗取,数额较大,被告人金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金某某在单位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被告单位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金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的税收制度与发票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诫勉语: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丽萍人民陪审员  马念慈人民陪审员  沈建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