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丽与张毅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张毅男。王丽与张毅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3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毅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丽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西安市XX区XX东路X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丽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将位于西安市XX区XX东路X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权属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XXXXXXXXX-XX-X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丽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毅男位于西安市XX区XX东路X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权属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丽(王丽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0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