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金庆、马增霞与韩相玉、韩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庆,马增霞,韩相玉,韩晗,卜令勋,韩象九,刘永海,韩淑燕,潍坊顺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潍坊顺鑫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百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庆。申请执行人马增霞。被执行人韩相玉。被执行人韩晗。被执行人卜令勋。被执行人韩象九。被执行人刘永海。被执行人韩淑燕。被执行人潍坊顺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驻奎文区潍州路750号1号楼院内4楼。法定代表人韩象九,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顺鑫装饰有限公司,驻奎文区潍州路750号1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卜令勋,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百乐置业有限公司,驻奎文区潍州路750号1号楼4楼。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8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韩象九和赵美贤为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张庆国与韩淑燕为夫妻关系,财产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及赵美贤、张庆国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