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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项某。委托代理人:朱群群、叶伟峰。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普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