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执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小明与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明,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116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明,男。被执行人: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武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你处存款2495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