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李毕、邢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李毕,邢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9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南路70号。法定代表人纪家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毕,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邢安红,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毕、邢安红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滨商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毕、邢安红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登记在李毕名下的一套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因系李毕、邢安红唯一一套住房,暂不便于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广斌审判员 周艳琴审判员 孙永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