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潘玉红与姚必清、王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红,姚必清,王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3043号原告:潘玉红。被告:姚必清。被告:王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红与被告姚必清、王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玉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潘玉红负担。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