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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商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潘玉红与姚必清、王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红,姚必清,王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3043号原告:潘玉红。被告:姚必清。被告:王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红与被告姚必清、王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玉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潘玉红负担。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