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建平与被执行人王建忠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平,王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157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平,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生。被执行人王建忠,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郑建平与被执行人王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确认执行标的人民币298902.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所、住建委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标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金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