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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文平与刘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平,刘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平。被执行人刘文杰。本院在执行(2014)丽庆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吴文平与刘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文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文平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文杰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文杰的银行账号、房产、国土、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银行基本无存款,在中国证券有限公司没有开户,在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庆元县房地产管理处没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吴文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长松执行员  毛待平执行员  叶庆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