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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照云诉被告司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云,司玉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50号原告:王照云,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司玉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照云诉被告司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照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照云申请撤回对被告司玉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照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王照云负担。审判员  王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