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辉、刘准与雷文、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刘准,雷文,张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榆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王辉,女,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县。原告刘准,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雷文,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海燕,女,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王辉、刘准诉被告雷文、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刘准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文、张海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被告因办理出国劳务,在二原告处分两次借款共30500元。其中2011年3月21日借款9000元,2011年8月14日借款21500元,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当时二被告分别给二原告出具欠据两枚。现二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雷文、张海燕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因办理出国劳务,在二原告处分两次借款共30500元。其中2011年3月21日借款9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2011年8月14日借款215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两年内还齐借款。二被告当时分别给二原告出具欠据两枚。现二原告为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告诉来院。上述事实,有二原告陈述、二被告共同给二原告出具的两枚欠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二被告虽未到庭,但二被告在二原告处借款有二被告出具的两枚欠据为凭,应认定二原告与二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二被告应按借据约定及时偿还欠款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文、张海燕共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辉、刘准欠款30500元及利息(自2011年3月21日至2011年8月13日本金9000元利率按月息15‰计算及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本金30500元利率按月息15‰计算);二、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