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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苏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资道存与梁余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道存,梁余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苏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资道存,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梁余生,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道存与被告梁余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时,原告资道存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余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道存撤回对被告梁余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36元,减半收取215.18元,由原告资道存承担。审 判 员  龙新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艳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