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宁法执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钟传能、邵梅霞、黄文飞、李如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钟传能,邵梅霞,黄文飞,李如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宁法执字第2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莫柳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剑敏,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钟传能,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横山镇。被执行人邵梅霞,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横山镇。被执行人黄文飞,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南街镇。被执行人李如基,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横山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传能、邵梅霞、黄文飞、李如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宁法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钟传能应偿还借款本金24693.23元,利息642.57元(利息计至2013年12月6日止,此后另计)、案件受理费217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定于从2014年3月份起每月的30日前最低还款1000元直至还清时止。被执行人邵梅霞、黄文飞、李如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欠借款本金18990.42元、利息4577.90元、案件受理费217元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文飞座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圣堂村委会群力村24号房屋,由于该查封房屋短期内难以拍卖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宁法执字第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房屋拍卖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