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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民三终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前进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三终字第00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区第61栋第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李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炳池,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三元,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前进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78-82号。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前进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翠代理审判员  毛向荣代理审判员  秦小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月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