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京水、焦裕芳与高庆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京水,焦裕芳,高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李京水(系死者李涛之父),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住平邑县。申请执行人焦裕芳(系死者李涛之母),女,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平邑县。被执行人高庆祥,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庆祥的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