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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闽民终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与厦门金三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佰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民��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金三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上海佰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宜进,彭玉英,厦门中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终字第15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金三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天凤路200号综合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彭玉英,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姚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安、黄杰,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佰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1116号。法定代表人彭玉英。原审被告肖宜进,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审被告彭玉英,女,汉族,1960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审被告厦门中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289号二楼西侧。法定代表人XX文。上诉人厦门金三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佰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宜进、彭玉英、厦门中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厦门金三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上诉人厦门金三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强华代理审判员  朱宏海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振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