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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民一初字第039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政与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XX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一初字第03957-2号原告:李政,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XX,女,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案由:债权转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XX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