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民一初字第039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政与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XX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一初字第03957-2号原告:李政,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XX,女,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案由:债权转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XX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