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光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刘俊,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洪昭定,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光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刘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6元,依法决定免收。审判员 程巧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