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耀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耀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5号罪犯赵耀强,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小学文化。2010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耀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赵耀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耀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1分。该犯在从事缝球、缝纫劳动中,学习技术,注重质量,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获奖金342.85元,创产值10807.97元。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43.2分,记功四次。本院认为,罪犯赵耀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耀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