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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波与被告赵洪霞建设工程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波,赵洪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王春波。被告赵洪霞。原告王春波与被告赵洪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春波对被告赵洪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审 判 长  石建君代理审判员  鲁 静人民陪审员  靖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翠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