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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赔偿款7098.19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执行款7098.19元,并由周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吴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吴某某已将执行款7098.19元交纳,该款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已领取。案件受理费2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存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书记员  龚武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