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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富鸿纸类包装厂、艾昌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富鸿纸类包装厂,艾昌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72号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秀成。委托代理人:刘邦峰,住山东省寿光市,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焱华,住广东省始兴县,该司职员。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富鸿纸类包装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艾昌能。委托代理人:曾少晖,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昌能,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4月24日订立纸张购销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发出合同项下的货物,但被告截止2014年9月26日仍未付款,为此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纸款48339.33元;2、被告支付自2014年3月31日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3721.06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富鸿纸类包装厂、艾昌能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两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之前向原告偿还第一笔款项17000元,2015年4月25日之前偿还第二笔款项17000元,2015年5月31日之前偿还余款20639.33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均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梁淑妍人民陪审员  许蔚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施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