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冬娥与佛山市鹏瑞利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娥,佛山市鹏瑞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0号原告李冬娥,女,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小明。委托代理人李林林。被告佛山市鹏瑞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uaSeckGuan。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娥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宇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芳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