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贾天剑与张绪平、张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50号原告:贾天剑,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绪平,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张大全,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天剑诉被告张绪平、张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绪平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4月27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王法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芳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