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庞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53号原告:庞某,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某,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庞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和审 判 员 刘志勇人民陪审员 魏翠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