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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娟与李昌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娟,李昌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朱娟,女,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昌达,男,1993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子峰,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原告朱娟诉被告李昌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娟撤回对被告李昌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娟负担。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