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娟与李昌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娟,李昌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朱娟,女,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昌达,男,1993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子峰,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原告朱娟诉被告李昌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娟撤回对被告李昌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娟负担。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