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江苏伊斯特威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科元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科元特种橡胶有限公司,江苏伊斯特威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科元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98号2幢1号3楼。法定代表人胡选哲,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伊斯特威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宁波科元特种橡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伊斯特威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29日,本院向上诉人宁波科元特种橡胶有限公司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宁波科元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科元特种橡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魏 玮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