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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於克婷诉严立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克婷,严立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53号原告:於克婷,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吴成群,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严立志,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克婷诉被告严立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於克婷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克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克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