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欧阳洪来与唐文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洪来,唐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329-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洪来,务农。被执行人唐文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一初字第45号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文金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40000元,并于2015年1月13日裁定扣划了该账户存款35973元,现该案标的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文金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4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