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欧国飞与梁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国飞,梁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欧国飞,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南街镇。被执行人梁国荣,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南街镇。申请执行人欧国飞与被执行人梁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宁法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梁国荣应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50元给申请执行人欧国飞。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