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杨商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成殿标与孙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殿标,孙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010号原告成殿标,居民。委托代理人封其东,灌云县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泽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殿标诉被告孙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殿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殿标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殿标撤回对被告孙泽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加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