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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刘某,农民住昌黎县新集镇新集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与被告张某已经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敬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