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玲霞与蒋建华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玲霞,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245-1号申请执行人:沈玲霞,女,1936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蒋建华,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蒋建华财产在人民币16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O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