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安吉、卢长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安吉,卢长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13458490-2。法定代表人许朝辉,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丽,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卢安吉,男,民族不详,1986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卢长武,男,民族不详,1953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安吉、卢长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