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新苍与陈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苍,陈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8号原告吴新苍,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吴潜,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特别代理。被告陈俊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苍诉被告陈伟、陈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苍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新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百零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百零二元五角,由原告吴新苍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梅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