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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新苍与陈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苍,陈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8号原告吴新苍,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吴潜,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特别代理。被告陈俊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苍诉被告陈伟、陈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苍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新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百零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百零二元五角,由原告吴新苍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梅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