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龙建华、戴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龙建华,戴霞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潘秉衡,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子亨,是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芷晴,是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龙建华,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戴霞林,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龙建华、戴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