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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字第00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昌图县金家镇XXXX砖厂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金家镇XXXX砖厂,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00539-1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金家镇XXXX砖厂。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XX。被执行人赵XX。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的(2010)昌执字第00539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XX名下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产权证号XXX、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现因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XX名下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产权证号XXX、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