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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98号原告:吕某,男,1990年9月24日生,汉族,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郑某,女,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