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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丁立军脱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5号罪犯丁立军,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立军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抢劫罪和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零二十天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丁立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丁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90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9262.42元,获奖金1277.60元。自2011年10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85.00分,记功6次。本院认为,罪犯丁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立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