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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邱文祥与陈海军、霍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文祥,陈海军,霍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62号申请人:邱文祥,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松山区。申请人:陈海军,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魏思有,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霍亚红,女,45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邱文祥与被申请人陈海军、霍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霍亚红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牌号:蒙D****3号)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万元。申请人邱文祥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文祥、陈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霍亚红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牌号:蒙D****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对申请人邱文祥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