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立一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谢辉与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谢辉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立一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江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辉。上诉人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位于海口市,本案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裁定驳回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谢辉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从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及其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来看,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凌杰泉审 判 员 魏文豪代理审判员 孔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闵泽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