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刘瑞军。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吉鹏 关注公众号“”